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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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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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3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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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16年12月27日由该局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豪,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3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持一部“伪基站”设备先后在内蒙乌海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发送“长期代办各种证件、公章,货到付款,电话1370918****,微信1370918****”的信息。经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持有的“伪基站”IMSI串码为6149条,该设备显示发送信息有20种不同的内容且具备删除机制,发送的短信内容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肖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21日